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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明国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山林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明国。
第一、九州岛及其附属岛屿。关门海峡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对马岛向南至萨摩诸岛。该区域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内。
第二、琉球诸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四款
前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明国准日本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明国臣民。又,九州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九州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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