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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皇帝、日本天皇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赔款、贸易、船只、传教情事章程,彼此获益,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
大明国皇帝陛下特简总督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辽东总兵官平辽侯朝鲜总理刘招孙、大明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
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明国皇帝与日本国天皇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明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六次交完:
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
第二次两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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