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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齐帝国与朝鲜王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今因视两国情意未洽,欲重修旧好,以固亲睦,是以齐国太初皇帝简特命全权办理大臣副相兼参议东征经略孙传庭、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侯询诣朝鲜国江华府,朝鲜国政府简判中枢府事郑斗源、副总管金友奎,各遵所奉谕旨,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前明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朝鲜国与齐国为甥舅之国,朝鲜王为甥,齐国皇帝为舅,嗣后须以君臣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规一切革除,务开扩宽裕弘通之法,以期永远相安。
第三款
朝鲜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齐国。
第一、从鸭绿江以南至龙岗、中和、杨德一线,自义州以东,至吉州以西,该区域内,所有城市要塞。
第二、釜山港口及周边各岛屿。
第三、对马岛及其附属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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