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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章 紧迫事态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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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个词,包罗万象,概括了整本民法学的始终,编查世界民法,万变不离其宗。

        请求权是相对权,比如说债权;

        支配权是绝对权,比如说物权。

        处分权是支配权,是绝对权,借用相机的小王对相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个大家都好理解。

        那么,如果小王把相机以合适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是否有权获取该相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对这个事并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小李确实是认为小王是相机的主人。

        这种情况,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促进交易等原则,小李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相机,获得这个相机的支配权、所有权、物权。而因为小李获得了相机的物权,所以,小李有权不把相机还给小张。因为小李是善意的,无辜的。

        是的,无情!

        当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适的价格购买的,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这个制度也不生效。

        那么,小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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