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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一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判处佘某死刑立即执行。
佘某不服,上诉。
高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开始后,中院重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判处佘某死刑立即执行。
佘某不服,再次上诉。
高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
于是,经历了几年的审理,佘某被中院判了四次死刑立即执行,高院全部发回重审。
因为这个事,法律都进行了修改,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因此,佘某成了空前、绝后的被判了四次死刑的人。
这个时候中院慌了,如果按照高院的判决方式,一旦再上诉,那么高院妥妥的判无罪。
这怎么行?
高院判了无罪,那岂不是中院要承担责任了?而且,这个“杀人犯”就这么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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