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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三章 以金赎罪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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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二陛下啧啧嘴,这话怎么听得有些耳熟……

        不过面对几十万贯的诱惑,他也顾不得许多了:“几时能解入国库?”

        房俊一点都不犹豫:“入秋之后,西征之前!”

        眼下李二陛下既要西征高昌国,又绸缪东征高句丽,兵力尚好说,只是因为这两年又是雪灾又是旱灾,年景不好,这钱粮的储备便捉襟见肘,是以,没有什么能比钱粮之物更能打动李二陛下。

        只是自己这么做,岂不是“赎刑”?

        以金赎刑,古代历来皆有。

        景帝时采取了“输粟于边县以除罪”的办法,这种纳粟赎罪制实为国家的生财之道,“文景之治”史称盛世,这应是原因之一。此外,汉代还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

        惠帝元年下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注曰:“一级值钱二千,凡为六万”,这实际上就是允许以六万钱赎死罪……

        隋唐以后诸律,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对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都做了明确规定。

        《唐律》规定,笞十至五十分五等,赎铜为从一斤到五斤,每等相差一斤,杖刑六十至一百,赎铜为六斤到十斤不等。徒刑一年赎铜二十斤,流刑两千里赎铜八十斤。死刑的绞、斩赎铜都是一百二十斤。赎铜最多为一百二十斤,最少为一斤。

        当然,犯十恶大罪不许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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