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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二章赏金猎人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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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大明有不少地方都需要这种赏金猎人,而且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需要。

        北疆只是一个开始,规范赏金猎人制度,可以防止这些人的盲目扩张。

        经过参谋部的反复讨论,最后给出了最后的建议,认为可行。

        大明赏金猎人入行标准很高,规定也经过了细化。

        第一条赏金猎人要求自身必须是大明籍百姓,或者成立的赏金猎人团团长必须是大明籍百姓。

        第二条该赏金猎人必须有恒产,无恒产者只能加入赏金猎人团,而不能单独注册赏金猎人。

        第三条赏金猎人注册必须要缴纳一笔保证金,成立赏金猎人团必须向朝廷购买驻地,并且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第四条赏金猎人不得相互攻击,不得自相残杀,不得杀死持有大明户籍的百姓,否则将以大明律治罪。

        第五条赏金猎人持有武器必须报备,在安全区内武器必须上缴赏金猎人团封存,若是不在驻地则由当地官府保存。

        第六条赏金猎人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不得假借大明朝廷之名义进行单独宣战、议和、结盟等事务。

        第七条赏金猎人在大明境内有权审判、俘虏、击杀大明指定的敌对势力和对大明不友好部族。在大明国境之外,攻击大明指定之敌人受到大明保护,攻击大明指定之外敌人则属于个人行为。

        第八条无论大明国境内外,非大明户籍百姓主动攻击赏金猎人的行为都是战争行为,赏金猎人有权还击,直至解除威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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